【已刪除】新聞紙或雜誌申請交寄登記時,應填具登記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出刊之該刊物多少份?
(A)正本二份
(B)影本二份
(C)正本三分
(D)影本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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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6), B(791), C(5155), D(297), E(0) #424461

詳解 (共 1 筆)

#665864
第二十一條
新聞紙或雜誌申請交寄登記時,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下列資料及證件正本與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指定交寄之郵局,送交發行所在地郵局轉由所屬責任中心郵局辦理登記,核發交寄登記證。
一、 最近出刊之該刊物三份。
二、 公司、行號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前項申請書約定事項,由本公司另定之。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刊物,得檢附第一項第一款刊物,填具申請書加蓋機關印信,申請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已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其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郵局申請變更登記。新聞紙或雜誌之申請與管理,由本公司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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