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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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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有罪判決確定後,得對該判決聲請再審之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訴人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
(B)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或不利益聲請再審
(C)被害人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
(D)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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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99 年 - 99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8540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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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758621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張小美
高二下 (2012/08/27)
刑訴法第427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刑訴法第428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第一項)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第二項)」
檢舉
2F
Good+
大一上 (2013/05/29)
(C)
被害人
自訴人
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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