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有關各機關辦公室面積規劃原則.何者為誤:
(A)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軍事機關等辦公室面積,比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B)辦公室之附屬空間及業務需要之特殊空間,應視實際需要分項評估計算
(C)三級機關或相當三級機關副首長、幕僚長20至25平方公尺
(D)院長、副院長及院秘書長依實際需要劃設
(E)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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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19), C(55), D(6), E(35) #205442

詳解 (共 2 筆)

#1280676

(A)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軍事機關等辦公室面積,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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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534

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除軍事機關外,應按該機關編制員額人數規劃辦公室面積,其規劃原則如下:

(一)機關人員類型區分五等級,其面積分配如附表一。 

(二)辦公室之一般性共通空間得視需要酌設會議室、會客室(接待室)、檔案室、茶水間、廁所盥洗室、哺(集)乳室、警衛室、圖書室、停車空間、儲藏室、司機室及其他有關處所,並應視實際需要分項評估計算,如附表二。 

(三)辦公室之特殊性空間應視機關業務屬性與任務需求之不同酌設之,並擬訂實際需求面積,專案陳報行政院核定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軍事機關等辦公室面積,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B)部分已經無此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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