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有關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下列何者之居留期間依其居留目的,最長不得逾3 年者?
(A)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受聘僱在我國工作之外國人
(B)在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就學之人員
(C)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在我國研習之人員
(D)在大學附設之國語文中心就學之人員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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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0), B(61), C(167), D(299), E(16) #144531

詳解 (共 5 筆)

#417409

就業服務法第52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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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334
原則三年:移民法第22條。
例外一年:外國人停/居及永居辦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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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43
第 23 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
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
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
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
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
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
得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
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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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91


我也是用這樣記得

呵呵

因為外國人可能換工作

學校一定會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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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415
B、C、D選項都是:不得逾一年
如5F Hibo Cheng 所說,依據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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