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
(A)無效
(B)不成立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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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 C(42), D(0), E(0) #247133

詳解 (共 1 筆)

#900467
第 118 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 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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