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下列之人何者為刑事訴訟法所指之犯罪被害人?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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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龜 高一上 (2012/07/29)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按刑訴法第232 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謂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但既非因犯罪<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認為該條之被害人,因而陳告他人之犯罪事實,請求究辦,亦祇可謂為告發,不得以告訴論(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5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對於不起訴處分之聲請再議,限於有告訴權人,且實行告訴者,方得為之(司法院院字第1576號解釋同此意旨)。而非犯罪直接被害人,依法自不得聲請再議,非犯罪直接被害人雖就該案件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查,惟其就此部分所為再議之聲請既為不合法,原不起訴處分關於此部分並不因此而阻止其確定,若復無刑事訴訟.....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8F 阿四 大四下 (2014/06/19)
Chung You-Cheng 小四下 (2012/08/02 12:53):3人 最佳解內 ----- 公司被侵害, |
9F 阿四 大四下 (2014/06/19)
【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2400號 參考資料:http://yamol.tw/note.php?id=10433&itemid=358279 因偽證罪是單純侵害國家OR社會法益的罪 他人並未因犯罪而直接受害 SO不得為告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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