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甲向乙承租一透天厝,月租3萬元,押租金6萬元,租期為民國96年1月1日至民國98年1月1日,請問下列何者為真?
(A)甲於屋內釘掛壁畫及吊飾,不慎造成牆壁破洞,應對乙負賠償責任
(B)甲乙間之租賃契約,租期逾1年,卻未以字據訂立,因此無效
(C)甲因母喪需至美國處理後事,將離開台灣3個月,依法得請求免除未使用租賃期間之租金
(D)甲住進透天厝1個月後才發現,後陽台加蓋部分之鐵皮已破損,隨時可能砸傷自己,因此主張撤銷契約,並有法律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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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 B(3), C(9), D(56), E(0) #247156
統計: A(335), B(3), C(9), D(56), E(0) #247156
詳解 (共 4 筆)
#533002
(D)
民347
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
>>租賃契約為有償契約,得準用買賣契約之規定
民359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承租人得主張減少租金或終止契約
民424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危及安全或健康時,縱事前已知瑕疵或拋棄終止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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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96
考選部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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