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2 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處:
(A)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C)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D)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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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9), B(113), C(55), D(78), E(0) #219383
統計: A(969), B(113), C(55), D(78), E(0) #219383
詳解 (共 2 筆)
#194286
| 第 85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合法檢查,拒絕出示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 久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未依第九條第七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 五、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到場接受詢問。 六、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證。 七、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察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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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684
第74-1條有新增法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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