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4 下列何者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屬於羈押被告之事由?
(A)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B)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C)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D)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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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7), C(53), D(234), E(0) #693551

詳解 (共 5 筆)

#1353280
(一)須犯罪嫌疑重大,並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
    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
    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1、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
      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2、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
      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
      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
      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3、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4、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5、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6、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7、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8、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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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7525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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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3781
刑訴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
(共 18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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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4714

D 逕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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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3202
C已修法,需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或串供之虞...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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