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語言障礙的鑑定基準,下列何者為非? (A) 語暢異常 (B) 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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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廖育萱 高一下 (2014/04/01)
第 六 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 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 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 | |||
3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6/01/24)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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