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誤收他人郵件,故意不繳還者,應如何處罰?
(A)民事秩序罰
(B)行政秩序罰
(C)行政刑罰
(D)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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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3), C(24), D(1), E(0) #370213

詳解 (共 5 筆)

#521757

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公布條文  郵政法第42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繳還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國一百年修正條文 郵政法第39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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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141


同意1樓看法

罰緩乃屬行政秩序罰的一種,而非行政刑罰

行政刑罰之手段與一般刑法相同,如死刑、有(無)期徒刑、拘役等等...

故這題答案應更正為"B"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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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415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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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814
一個是繳還,另一個是返還
只差一個字,結果一個是行政刑罰,另一個是行政秩序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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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706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罰鍰不是秩序罰嗎?請問為何答案是行政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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