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郵務人員無正當事由拒絕寄件人交寄之郵件,或匯款人交匯之款項,或故意延擱郵件或匯款者,處以
(A)罰金
(B)有期徒刑
(C)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之處分
(D)免職
(E)【過時題目免作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4), B(15), C(625), D(3), E(7) #370289

詳解 (共 6 筆)

#457938
宏典的解釋為: 郵政法配合郵政總局改制為公司後, 已廢除此項規定, 故此題已無意義o   
6
0
#458557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694533
回2F, 郵政公司對於其內部依勞基法進用之勞工處分無公務人員身分的保護與救濟拘束, 換句話說幾乎什麼樣的處分 勞工都要照單全收
0
0
#898786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898787
原本題目:郵務人員無正當事由拒絕寄件人交...
(共 1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457970
那郵務人員無正當事由拒絕寄件人交寄之郵件,或匯款人交匯之款項,或故意延擱郵件或匯款者,又應該如何處罰呢?有其它方式嗎?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