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 35 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原本題目: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 (A)一個月(B)三個月(C)六個月(D)一年修改成為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 (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已刪除】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