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已刪除】關於地方制度法以第28條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