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需用土地人因徵收取得土地權利時,徵收執行機關應於何時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權利登記?
(A)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
(B)完成徵收地上物遷移後一個月內
(C)交付被徵收土地後二個月內
(D)被徵收人全部領取補償費後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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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3), C(4), D(12), E(0) #277310
統計: A(144), B(3), C(4), D(12), E(0) #277310
詳解 (共 1 筆)
#1183866
土地登記規則
第 99 條 因徵收或照價收買取得土地權利者,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應於補償
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土地清冊及已收受之權利書狀,囑託登記機關為所
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
第 99 條 因徵收或照價收買取得土地權利者,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應於補償
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土地清冊及已收受之權利書狀,囑託登記機關為所
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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