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 性別平等工作法實施後,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政府應於何機關下設置性別平等工作會?
(A)各級法院
(B)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
(C)監察院
(D)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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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8), B(8743), C(79), D(83), E(0) #184158
統計: A(358), B(8743), C(79), D(83), E(0) #184158
詳解 (共 4 筆)
#46741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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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606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第四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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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1067
性別工作平等法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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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639
B選項應該是勞動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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