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0 下列有關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室面積之規劃,下列何者符合辦公處所管理手冊的規定?
(A)一級機關一級內部單位正副主管:依實際需要劃設
(B)二級機關或相當二級機關首長:60 平方公尺
(C)二級機關或相當二級幕僚長:23 平方公尺
(D)四級機關或相當四級機關正副首長:8 平方公尺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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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561), C(1591), D(153), E(537) #843281
統計: A(223), B(561), C(1591), D(153), E(537) #843281
詳解 (共 9 筆)
#1095081
| 機關人員類型 | 辦公室面積 | 備註 |
| 院長、副院長及院秘書長 | 依實際需要劃設 | 政務委員比照適用 |
| 二級機關或相當二級機關首長 | 125平方公尺 | |
| 二級機關或相當二級機關副首長 三級機關或相當三級機關首長 | 60平方公尺 | 院副秘書長比照適用 |
| 一級機關一級內部單位正副主管 二級機關或相當二級機關幕僚長 二級機關或相當二級機關一級內部單位正副主管 三級機關或相當三級機關副首長、幕僚長 三級機關或相當三級機關一級內部單位正副主管 四級機關或相當四級機關正副首長 | 20至25平方公尺 | 一級內部單位含業務單位及輔助單位 |
| 一般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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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2805
「辦公處所管理手冊」已於107年8月15日停止適用(行政院107年7月30日院授內營秘字第1070812860號函)
法規名稱:辦公處所管理手冊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除軍事機關外,應按該機關編制員額人數規劃辦公室面積,其規劃原則如下:
(一)機關人員類型區分五等級,其面積分配如附表一。
(二)辦公室之一般性共通空間得視需要酌設會議室、會客室(接待室)、檔案室、茶水間、廁所盥洗室、哺(集)乳室、警衛室、圖書室、停車空間、儲藏室、司機室及其他有關處所,並應視實際需要分項評估計算,如附表二。
(三)辦公室之特殊性空間應視機關業務屬性與任務需求之不同酌設之,並擬訂實際需求面積,專案陳報行政院核定。
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軍事機關等辦公室面積,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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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980
7辦公處所管理-2設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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