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0.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公務員不得對下列那一事項提起行政救濟?(A)..-阿摩線上測驗
1F freshair712 國三下 (2013/09/27)
A. 釋字第243 號解釋:依公務員考績法規對公務員所為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如該公務員已循救濟程序,如有不服,得依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記大過處分而未達免職程度者,尚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公職權利,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上級機關所發布之職務命命,並非影響公務員身分關係之不利益之處分,公務員不得對之爭訟。 C. 釋字第483 號解釋: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非經公務員懲戒機關法定程序之審議決定,不得降級或減俸,此乃憲法上服公職權利所受之制度性保障。故公務員受單純之調查處分,固不得提起爭訟,若因調降而生降低官等或級俸的效果,自得提起行政爭訟程序以謀求救濟。 D. 釋字第312 號解釋: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時,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