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0.總統府資政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 曾任主要政黨負責人
(B) 曾任五院院長
(C) 曾任中央民意代表,聲譽卓著
(D) 社會賢達人士,聲譽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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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134), C(104), D(87), E(0) #1542342

詳解 (共 6 筆)

#1850786
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草案第五條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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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777
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 第5條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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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6208
回2樓,修改前是有五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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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2069
101年 - 101年 - 101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32期(第2類):憲法#60502 #60502 --1題已修法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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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0248

這個法規 目前還是有存在的吧?

五院長被刪除!

但是:中央民意代表,與民意機關??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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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4721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總統府華總人一字第 10510071800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總統府華總人一字第 0991007802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105.11.07 修正)》


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前經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於九

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考量資政、國策顧問均為無給職,所提供之諮詢意見

,不涉及公權力行使,允屬榮譽銜,亦非國籍法第二十條所稱之公職範疇,其性質宜

於本辦法明定,以資明確。另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分別列舉明定資政、國策顧問應

具之資格條件,過於僵固,缺乏彈性,亦無法符合總統遴聘社會各領域具傑出表現或

貢獻之人士,廣納建言之實際需要,爰予修正。又審酌本辦法第八條有關資政、國策

顧問之倫理要求規定,屬抽象、不具體之宣示性規範,宜併入第七條解聘條件,作具

體明確之規範,以求實效。綜上,本府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計修正七條,除條次

變更外,其餘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資政、國策顧問均為榮譽銜,並為無給職。(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簡併資政、國策顧問遴聘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資政、國策顧問之解聘情事。(修正條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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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48962
未解鎖
資政的功能類似政策運行的謀士所這類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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