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2 下列關於拘提、管收聲請與裁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B)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法定管收原因,且有聲請管收之必要者,行政執 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暫予留置之時間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C)行政執行處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D)對於拘提、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時,原則上應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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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01), C(115), D(6), E(0) #566856

詳解 (共 2 筆)

#817230

行政執行法  第17條

(A)第8項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B)第7項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C)第10項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D)第11項  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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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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