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
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查單字:
關
【已刪除】12 下列關於拘提、管收聲請與裁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B)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法定管收原因,且有聲請管收之必要者,行政執 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暫予留置之時間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C)行政執行處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D)對於拘提、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時,原則上應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已刪除]96 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政風#15289
答案:
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0.416667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Barnard
國三下 (2014/04/12)
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
檢舉
2F
想想美麗
高一上 (2014/04/17)
行政執行法 第17條
(A)第8項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
為之。
(B)第7項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
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
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C)第10項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
十日內
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D)第11項 抗告
不停止
拘提或管收之執行。
檢舉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
關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
【已刪除】12 下列關於拘提、管收聲請與裁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拘提、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