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第 8 條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第 9 條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或往其他地方逗留。
【已刪除】13有關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