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3. 由於社會進步,現代選舉的競選活動不僅蓬勃熱烈,宣傳花招也五花八門,下列那一項競選活動確實符合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
(A)登記參選30天後才可展開競選活動
(B)候選人不得接受外國團體經費之捐助
(C)競選文宣可以依需求張貼在任何地方
(D)宣傳活動最後期限為投票日早上8點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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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238), C(13), D(39), E(4967) #249147

詳解 (共 10 筆)

#235639

(A)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四十條(競選活動期間)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B)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三十七條(不得接受競選經費之捐贈)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下列競選經費之捐贈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其他組候選人。但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五、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C)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五十二條(宣傳品印發及競選廣告物之懸掛豎立注意事項)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D)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五十六條(競選活動之禁止)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第四十五條各款之行為。

http://tw.myblog.yahoo.com/jw!oT7klI6TQ0JGbLlzfu4-/article?mid=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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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71

由於社會進步,現代選舉的競選活動不僅蓬勃熱烈,宣傳花招也五花八門,下列那一項競選活動確實符合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 ( 選 E - 選項全不符 )


(A)登記參選30天後才可展開競選活動 ~誤。
~解析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 ( 競選活動期間  )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15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 長為 10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 5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 7時起至下午10時止。


 
(B)候選人不得接受外國團體經費之捐助 ~誤。
~解析 :

一、
錯是因為選項中的敘述規定在總統副總統罷免法中,非公職人員選罷法
二、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7條 ( 不得接受競選經費之捐贈  )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下列競選經費之捐贈: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 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其他組候選人。但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五、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政黨、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 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競選經費。
 
※ [ 編按 : 本條受《政治獻金法》第30條凍結 ]


(C)競選文宣可以依需求張貼在任何地方 ~誤。
~解析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 ( 宣傳品、廣告物使用之限制 )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宣傳車輛為限。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 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各政黨或候選人 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 7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 ,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



(D)宣傳活動最後期限為投票日早上8點 
~誤。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 ( 政黨及任何人之行為禁止 )
~解析 :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 7時前或下午 10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45條各款之行為。
 
 
 
(E)送分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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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567
不選B的原因應該是因為 不得接受競選經費之捐贈出自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而不是題目中所說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說穿了就是玩文字遊戲...Orz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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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321
《政治獻金法》第7條(捐贈政治獻金之限制)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 
  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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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024

如果是送分題目是不是就刪除比較好,

或者改成複選題不要多一個E送分,這樣不是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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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709
這樣說也不對阿,他是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不是問總統選舉罷免法,我想他是為了不想誤導人民吧XD,因為對的話,代表公職除了總統都可以接受外資捐助摟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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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019
(B)"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37 條"已受《政治獻金法》第35條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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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38
還是有點不太懂~可請高手們簡單解釋一下  為何答案不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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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888
..還我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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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31
本題答案為何不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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