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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捐申報主體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級政府與私人共同出資經營之合營事業,應設帳並按照結算申報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 得稅
(B)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各自設帳並按結算 申報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C)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不論在我國 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或由財政部核准,按所得稅法規定比例 計算,依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D)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應由營業代理人, 按所得稅法規定比例計算,依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E)一律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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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9), C(3), D(4), E(0) #2790735

詳解 (共 3 筆)

#5346237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49II 營利事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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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6272
第 38 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
(共 1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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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6670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49
2.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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