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制§27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規規細辦綱標準
【已刪除】15 地方自治之法規中,自治規則得依其性質,定名為何者? (A)法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