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5.請問關於宿舍管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原配住宿舍之員工退休後,不得再續住宿舍。
(B)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已配住宿舍之現職員工,應依規定扣收宿舍使用費。
(C)國防部暨所屬其宿舍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備查。
(D)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自籌收入經費興建購置之宿舍,其管理方式不受教育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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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769), C(284), D(168), E(0) #1834490
統計: A(227), B(769), C(284), D(168), E(0) #1834490
詳解 (共 7 筆)
#2941739
- 第27點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應貫徹實施單一薪給制,除主持人外,不得供給宿舍,其自(管)有之宿舍,應積極規劃收回處理;在收回處理前,其已配住宿舍之現職員工,應依規定扣收宿舍使用費。
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原配住宿舍員工退休後,得依規定期間續住;續住期滿,應依規定收回處理。 - 第28點各機關之附屬機構及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之宿舍,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管理方式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之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入經費興建購置之宿舍,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管理方式由教育部定之,並報行政院備查。
國防部暨所屬其宿舍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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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9436
宿舍管理手冊 第27點
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應貫徹實施單一薪給制,除主持人外,不得供給宿舍,其自(管)有之宿舍,應積極規劃收回處理;在收回處理前,其已配住宿舍之現職員工,應依規定扣收宿舍使用費。(B)
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原配住宿舍員工退休後,得依規定期間續住;續住期滿,應依規定收回處理。(A)
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原配住宿舍員工退休後,得依規定期間續住;續住期滿,應依規定收回處理。(A)
宿舍管理手冊 第28點
各機關之附屬機構及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之宿舍,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管理方式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之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入經費興建購置之宿舍,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管理方式由教育部定之,並報行政院備查。(D)
國防部暨所屬其宿舍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C)
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之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入經費興建購置之宿舍,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管理方式由教育部定之,並報行政院備查。(D)
國防部暨所屬其宿舍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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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6223
(A)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原配住宿舍之員工退休後,不得再續住宿舍期滿。
(B)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已配住宿舍之現職員工,應依規定扣收宿舍使用費。
(C)國防部暨所屬其宿舍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備查
(§28 已刪除) 核定。
(D)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自籌收入經費興建購置之宿舍,其管理方式不受教育部規範。
(§29 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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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4530
(A)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原配住宿舍之員工退休後,不得再續住宿舍(X;得依規定期間續住;續住期滿,應依規定收回處理)
(B)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已配住宿舍之現職員工,應依規定扣收宿舍使用費(O)
(C)國防部暨所屬其宿舍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備查(X;報行政院「核定」
(D)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自籌收入經費興建購置之宿舍,其管理方式不受教育部規範(X;受教育部規範)
宿舍管理手冊
(B)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已配住宿舍之現職員工,應依規定扣收宿舍使用費(O)
(C)國防部暨所屬其宿舍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
(D)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自籌收入經費興建購置之宿舍,其管理方式
宿舍管理手冊
國防部暨所屬其宿舍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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