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58 大華今年十六歲,如果他有以下那些行為,則須交由少年法庭來處理? (a)無照騎機車;(b)經常出入舞廳;(c)經常深夜在外遊蕩;(d)經常抽煙;
(A)(a)(c)
(B)(a)(d)
(C)(b)(c)
(D)(b)(d)
統計: A(653), B(641), C(3200), D(210), E(0) #139735
詳解 (共 10 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獨犯刑罰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何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
(四)參加不良組織
(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
(六)吸食或施打煙毒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最佳解麻雀方之少年事件處理法§3是最新的,民國86年修正後叫少年法院,且少年虞犯事件已刪除「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一則因違警罰法業已廢止,二則其判斷標準過於寬鬆,有濫用之虞。
又廖旻嫻之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3,「無照駕駛汽車、機車」(a)、「深夜遊蕩」(c)、「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d),皆屬於少年不良行為,同辦法§6「少年不良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觸犯其他法令者,分別依各該規定處理」。
所以交由少年法院處理的應該只剩下(b)經常出入舞廳,指足以妨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場所,還有酒家、茶室、妓院、賭場、暗藏春色之咖啡廳、具有賭博性質的彈子房和電動遊樂場等。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五、深夜遊蕩。
摘自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101802945
@@"....是應該哦!
(D)的部分少年事件處理法有提到其中一項虞犯「(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虞犯少年,是有舉例的: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