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6 下列何種行政紀律罰無追究時效之限制?①撤職 ②休職 ③一次記二大過 ④剝奪退休金 ⑤減少退休金
(A)①②⑤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A)①②⑤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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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 B(402), C(839), D(2210), E(0) #2796447
統計: A(386), B(402), C(839), D(2210), E(0) #2796447
詳解 (共 10 筆)
#5230162
懲戒法20
無限制:免除職務 撤職剝奪退休金
10年:休職
5年:減少退休金 降級 減俸 罰款 記過 申誡
考績
無限制:一次兩大過
5年:申誡 記過 一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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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9209
撤、剝、免、二大
無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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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968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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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5124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20 條
1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2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3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20 條
1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2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3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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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7401
還好有看到這篇
我背到銓敘部106年的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號令
雖然這題沒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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