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6 關於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翌日起發生效力
(B)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保險人應給付保險金但得扣除必要費用
(C)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保險人不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D)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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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13), C(22), D(239), E(0) #201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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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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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調已於10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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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之一【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被保險人喪葬費用及死亡給付之效力】
﹝1﹞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2﹞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3﹞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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