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643立法院對於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B)出席委員認為有違反法律者,如有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C)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原則上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D)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法律者,應提報院會,議決更正或廢止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 B(16), C(14), D(21), E(0) #1424944
統計: A(4), B(16), C(14), D(21), E(0) #1424944
詳解 (共 1 筆)
#451810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行政命令之審查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
法院會議。(A)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
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
審查。(B)
法院會議。(A)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
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
審查。(B)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
成者,視為已經審查(C)。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
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成者,視為已經審查(C)。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
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
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
止之。】(D)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
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
止之。】(D)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
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本章未規定者,得準用法律案之審查規定。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