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7 下列保護防制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之規定,何者有誤?
(A)提供協助所需及送返原籍國(地)之費用,應由加害人負擔
(B)提供協助所需及送返原籍國(地)之費用,加害人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C)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居留證件者,內政部移民署應核發 1 年以下效期之居留證
(D)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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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7), C(218), D(13), E(0) #2796328

詳解 (共 6 筆)

#5866013
人口販運法今年5月有修法 C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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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1742
<人口販運防制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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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7440
(C)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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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9286
修正後新法

第 14 條
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其申請,核發一年效期之居留許可,並得視案件偵查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居留許可,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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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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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六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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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8364
(A) 提供協助所需及送返原籍國(地)之費用,應由加害人負擔
(B) 提供協助所需及送返原籍國(地)之費用,加害人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協助所需之費用及送返原籍國(地)之費用,應由加害人負擔;加害人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前項應由加害人負擔之費用,由負責安置保護之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工主管機關命加害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C) 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居留證件者,內政部移民署應核發 1 年以下效期之居留證 
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六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
(D)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免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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