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07(新修法)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保險法107-1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已刪除】17 下列關於以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