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7 剛滿 17 歲的小高想與 30 歲的阿美先訂婚,2 個月後再結婚。有關兩人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兩人的訂婚無效
(B) 兩人的結婚無效
(C) 如小高的父母反對,則結婚無效
(D) 即使結婚,小高也不負民事責任
(E) 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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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0), E(29) #2153974
統計: A(0), B(0), C(0), D(0), E(29) #2153974
詳解 (共 2 筆)
#5721811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1091225 修正)
民法
第 980 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理由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締約各國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第十六條第一項(a)款及第二項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a)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童年訂婚和結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制訂法律,規定結婚最低年齡,並規定婚姻必須向正式機構登記。」復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二十一號一般性建議,該公約第十六條第二項和兒童權利公約均規定防止締約國允許未成年者結婚或使該等婚姻生效。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兒童係指十八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十八歲。又未成年人,尤指少女結婚生育,對其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同時妨礙其學業,導致其經濟自立也受到侷限。不僅影響婦女本身,還限制其能力發展和獨立性,減少其就業機會,從而對家庭和社區皆造成不利影響。是為保障兒童權益及男女平等,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爰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為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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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1812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973 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1091225) (修正)
民法
第 973 條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理由
修正條文第九百八十條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為十八歲,爰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年齡均為十七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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