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7 A 社團因不滿交通部開放觀光賭場之政策,遂號召民眾包圍交通部。針對此一緊急性集會,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因大法官解釋已宣告緊急性集會採許可制為合憲,故仍應申請許可
(B)因大法官解釋已宣告緊急性集會採許可制為違憲,故已毋庸申請許可
(C)因大法官解釋已宣告緊急性集會採許可制並未違憲,但立法者應檢討改進,在法律未修改前,仍應申
請許可
(D)因大法官解釋已宣告緊急性集會採許可制為違憲,並定期宣告失效,然於未失效前仍應申請許可
統計: A(1099), B(2236), C(1765), D(2906), E(0) #1608016
詳解 (共 10 筆)
考選部的答案維持在D耶。我的看法是,這題的BD兩個選項只是在測驗考生是否記得大法官怎麼處理集會遊行法。718號解釋的確認為連緊急、偶發遊行也要申請許可是違憲的,但處理方式並非直接宣布法條失效(不用申請許可);而是宣告定期失效,失效前(2015/1/1以前)的緊急、偶發遊行仍然要依照現有法律來申請許可,失效後才不用申請。所以照說現在的緊急偶發遊行不用申請許可啦。
這題既然是在2017年考出來,考生難免會想要用當時的時空條件去判斷答案,題幹卻沒有提到年代的問題.................我覺得這題出得很爛。大家如果有參加考試,務必考完馬上對答案、申請疑義,以免詭異題目遺臭萬年,折磨未來的考生。
釋憲後緊急性集會不需要事先申請。
NO.718
【解釋日期】103.3.21
【解釋爭點】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解釋文】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為保障該項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參照)。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會自由,須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方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本旨。
說明集會自由之保障目的,且點出該基本權保障內容,亦包括國家所應盡之義務(基本權客觀規範功能,此處類似於制度性保障之內涵)。
室外集會、遊行需要利用場所、道路等諸多社會資源,本質上即易對社會原有運作秩序產生影響,且不排除會引起相異立場者之反制舉措而激發衝突,主管機關為兼顧集會自由保障與社會秩序維持(集會遊行法第一條參照),應預為綢繆,故須由集會、遊行舉行者本於信賴、合作與溝通之立場適時提供主管機關必要資訊,俾供瞭解事件性質,盱衡社會整體狀況,就集會、遊行利用公共場所或路面之時間、地點與進行方式為妥善之規劃,並就執法相關人力物力妥為配置,以協助集會、遊行得順利舉行,並使社會秩序受到影響降到最低程度。在此範圍內,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使主管機關能取得執法必要資訊,並妥為因應。此所以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之集會、遊行,原則上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為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所肯認。惟就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雖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又規定:「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針對緊急性集會、遊行,固已放寬申請許可期間,但仍須事先申請並等待主管機關至長二十四小時之決定許可與否期間;另就偶發性集會、遊行,亦仍須事先申請許可,均係以法律課予人民事實上難以遵守之義務,致人民不克申請而舉行集會、遊行時,立即附隨得由主管機關強制制止、命令解散之法律效果(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參照),與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並未排除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制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殊無適用之餘地」之意旨有違。至為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立法機關並非不能視事件性質,以法律明確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改採許可制以外相同能達成目的之其他侵害較小手段,故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已屬對人民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牴觸,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就此而言,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如果再出一次
我還是會選b
此題依目前狀況來說應該是 (B) 選項 較為適合
除非 本題題目 是有加上或提到 釋字第 718 號 的相關字句
那麼 (D) 才能繼續維持正解
以上拙見
這題並沒錯,正因為時間並沒說是在104.1.1之後或之前
因此才需要選大法官解釋已宣告緊急性集會採許可制為違憲,並定期宣告失效,然於未失效前仍應申請許可
現在確實是不須申請,但不能以現在的時間點去解!!!不然會永遠想不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