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8 甲、乙、丙、丁、戊等五人分別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均等。下列何者錯誤?
(A)甲出賣其應有部分給庚,如乙主張先買權,依實務見解,則庚不得訴請甲移轉應有部分
(B)甲擅自將A屋全部出賣給辛,則辛得請求甲移轉其應有部分,此時,丙得就該應有部分主張先買權
(C)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執行要點規定,如甲、乙與丙擅自將A 屋全部出賣給壬,則丁的先買權客體為A 屋全部
(D)丙、丁與戊如有故意或過失以低價出售A 屋全部,以致甲受有損害,依實務見解,即難謂非不法侵害甲之權利, 甲得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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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291), C(520), D(209), E(0) #1861643

詳解 (共 5 筆)

#5923718

答案C

2022 三民輔考參考書
土地法34-1執行要點10規定中,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權。

因此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對於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有權代為處分,並非剝奪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程序上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


同理C==>丁的先買權客體為甲、乙、丙三人之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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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8922
這答案是(B)
主張優先購買應以同一條件,故丙得就A屋全部主張先買權。
此為111年許文昌博士出的不動產經紀人重點暨測驗題庫中記載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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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9938
104年 - 104年 - 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71513 #71513 --1題 這題答案好像有點問題,土地法34-1執行要點第10點已經講過是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依題示處分不動產的全部,當然優先購買也是要買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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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9933
這題答案好像有點問題,34-1執行要點第10點已經講過是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優先承買,處分不動產的全部,當然優先購買也是要買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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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779
(B)甲擅自將A屋全部出賣給辛,則辛得請求甲移轉其應有部分,此時,丙得就該應有部分主張先買權
(C)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如甲、乙與丙擅自將A屋全部出賣給壬,則丁的先買權客體為A屋全部
修正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12 (113.1.1生效)
1. 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2. 前項情形,於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他共有人得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行使優先購買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部分共有人表示使用上具不可分性並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提出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
(二)依法令規定應併同移轉。
3. 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4. 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第一項規定設定地上權或典權後出賣土地,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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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94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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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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