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第3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條(法律之名稱)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3條(命令之名稱)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已刪除】19 下列何者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之法規名稱? (A)農田水利會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