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9.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被保險人滿 15 歲以前死亡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繳保險費無須退還
(B)所繳保險費應無息退還
(C)所繳保險費得計息退還
(D)所繳保險費歸繳國庫
統計: A(106), B(1828), C(7898), D(21), E(0) #388062
詳解 (共 8 筆)
老師說被保險人十五歲前就死亡是太衰了 所以是"得計息"退還保費
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
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 第七條 |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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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簡易人壽法7: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
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
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100萬)之一半(50萬)。
第2項至第5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配合時事2018年普悠瑪重大翻車事件
普悠瑪翻車意外過了40多天,有罹難者家屬想跟保險公司請款,卻因為年紀問題無法理賠,董家家屬相當氣憤,包括他們自己家的2名孩童還有卑南國中陳睿杰等三人,都領不到旅遊平安險或是意外險的理賠金,關鍵是卡在《保險法》第107條,規定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死亡給付要到滿15歲的那一天起才會發生法律效力,要是未滿15歲只能退還原有的保費以及利息,加一加恐怕只有一兩百塊讓家屬無法接受。
原來《保險法》107條的用意是防止有心人為了保險金謀殺孩童,家屬認為法令過時不符合人情,但保險業者有不同看法,情理法法理情誰輕誰重很難有標準答案,台鐵表示希望金管會能專案處理,但對罹難者家屬來說沒了家裡的小小主人翁,也拿不到保險賠償只能三聲無奈。
項目 | 內容 |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8 年 1 月 22 日以前 |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8 年 1 月 23 日以後 |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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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前 | 95 年起按物價指數調整後 | ||||
免稅額 | 700萬 | 779 萬 | 1,200 萬 |
1,2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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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 72萬 | 80 萬 | 80 萬 | 89 萬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 40萬 | 45 萬 | 45 萬 | 50 萬 | |
扣除額 | 配偶扣除額 | 400萬 | 445 萬 | 445 萬 | 493 萬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40萬 | 45 萬 | 45 萬 | 50 萬 | |
父母扣除額 | 100萬 | 111 萬 | 111 萬 | 123 萬 | |
殘障特別扣除額 | 500萬 | 557 萬 | 557 萬 | 618 萬 | |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 40萬 | 45 萬 | 45 萬 | 50 萬 | |
喪葬費扣除額 | 100萬 | 111 萬 | 111 萬 | 123 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