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治國原則之要素?
(A)基本權利之保障
(B)權力分立
(C)私法自治原則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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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44), C(841), D(87), E(0) #1330163

詳解 (共 4 筆)

#1396166

重要的法治國原則包含:

一,依法行政原則

在法治國中,依法行政原則可區分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及積極的依法行政。積極的依法行政是指,政府機關組織之職權以及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事項應當有法律授權或法律依據,即所謂法律保留原則。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權之行使均應受法律拘束,不得與法律牴觸,即法律優位原則。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以及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二,權力分立原則:

在法治國家中,國家權力應依據不同的作用加以區分,並在法律規定下,不同的國家權力應交由不同的國家機關行使。例如,美國憲法將國家權力區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並交由總統國會法院三個國家機關行使,又或者如中華民國憲法,將國家權力分成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

三,基本權之保障:

在法治國中,公民的基本權利應當受到保障。基本權利依其作用可分為要求國家不得侵害之防衛權,例如當國家侵害人民自由時,人民可主張自由權要求國家不得侵害,以及要求國家給付之給付權,例如要求國家給予教育之教育權

四,法安定性原則:

在法治國家中,法律的規範必須穩定,使得人們得以預見自己的行為將發生何種法律效果,始即「法安定性原則」。法安定性原則分為「法明確性原則」以及「信賴保護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是指法律構成要件應當明確,使受規範者得以預見,「信賴保護原則」是指人民對於國家之法秩序存有信賴,此一信賴應受到保護,信賴保護此一原則僅在規範變動對人民不利益時始得運用,若規範變動使人民得到利益,則不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護。

五,比例原則

在法治國家中,國家行為對於人民的干預應當符合比例,所謂「不得用大砲打小鳥」。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子原則: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狹義比例性原則。適當性是國家所採取之手段應當有達成目的之可能;必要性是指,對於能達成同一目的之數個手段中,國家應採取傷害最小的手段;狹義比例性是指,手段所帶來的損害不能多於達成目的所帶來的利益。


來源: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3%95%E6%B2%BB%E5%9B%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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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237

法治國原則的內涵包括:

權力分立、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基本權之保障、獨立有效實效性之司法救濟途徑,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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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528
私法自治原則
私法自治,指個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負責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義務。此為我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旨在保障實踐個人的自主決定及人格尊嚴。私法自治原則體現在各種制度之上:
  1. 所有權自由,即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民法第七六五條)。
  2. 遺囑自由,即個人於其生前,得以遺囑處分財產,決定死後其財產的歸屬(民法第一一八六條以下)。
  3. 契約自由,此在法律交易上最為重要。契約自由,指當事人得依其意思之合致,締結契約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其基本內容有四:
    1. 締結自由,即締結契約與否,由當事人自由決定。
    2. 相對人自由,即與何人締結契約,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決定。
    3. 內容自由,即契約的內容,當事人自由決定。
    4. 方式自由,即契約原則上僅依意思合致即可成立,不以踐行一定方式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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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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