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應依循罪刑法定原則;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 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
(B)行政罰之處罰對象,除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外,不得逕以行政規則定之
(C)解釋性行政規則如對人民依法律享有之權利增設限制之要件,即牴觸憲法第 23 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D)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者有多數人時,以按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為原則,若就其是否應負各平 均分擔責任等歸責方式,有為不同於上開原則規定之必要者,僅得以法律規定,不得再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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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2), D(4), E(0) #148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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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414

又如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者有多數人時,其歸責方式,以按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為原則(行政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參照),若就其是否應負各平均分擔責任等歸責方式,有為不同於上開原則規定之必要者,涉及人民權利限制之程度,亦應另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特別規定,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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