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0 憲法本文有關教育、科學及文化之規定,下列何者經由憲法增修條文予以凍結而不適用?
(A)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
(B)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
(C)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或補助
(D)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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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3), C(24), D(138), E(0) #1334778
統計: A(23), B(3), C(24), D(138), E(0) #1334778
詳解 (共 1 筆)
#1399466
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第10項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憲法
第164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D),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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