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2 請問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公教保險如有虧損,下列何者為其處理方式?
(A)全數由國庫審核撥補
(B)應調整費率挹注
(C)由公益彩券盈餘貼補 20%,不足數由國庫貼補
(D)民國 88 年 5 月 30 日以前之虧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以後的虧損,應調整費率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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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3), C(6), D(149), E(0) #708179

詳解 (共 1 筆)

#1063850
第 5 條本保險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構)(以下稱承保機關)辦理承 保、現金給付、財務收支及本保險準備金管理運用等保險業務。 本保險之財務責任,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 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 十一日以後之虧損,應調整費率挹注。 本保險財務收支結餘,全部提列為保險準備金;其運用事宜,經本保險監 理委員會及本保險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委託經營。 本保險準備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本保險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其金 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 本保險準備金應按期上網公布有關保險準備金運用規模與資產配置、收益 率、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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