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3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A)信賴基礎
(B)信賴補償之前例
(C)信賴表現
(D)信賴值得保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 B(953), C(35), D(27), E(0) #1330184

詳解 (共 3 筆)

#1491264

信賴保護具備要件
信賴基礎:即國家行為。
信賴表現:即人民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
信賴值得保護:人民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
無消極要件存在:例如無國家預先保留廢止權利之情形。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F%A1%E8%B3%B4%E4%BF%9D%E8%AD%B7%E5%8E%9F%E5%89%87



13
0
#1396999

信賴基礎

可包含: 
司法判決:司法院釋字 362 號指出:「民法第 988 條第 2 款關於重婚無效 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 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 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 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 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
 立法行為。
 行政行為:包含合法授益之行政處分、違法授益之行政處分、法規命令、 解釋性裁量性行政規則、行政契約、行政指導等。

 信賴表現
 說明:基於對公權力的信任而積極為財產上支出或針對該公權力行為採取 其他相對應的行為,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產生重大轉變,其間並有客觀上 的因果關係。 
以法規之信賴表現為例:
 司法院釋字 525 號:「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 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蓋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法規未來可能 行政試訊 2012 年 12 月第 43 期 特別企劃 84 修改或廢止,受規範之對象並非毫無預見,故必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 信賴之行為,始足當之。」
 司法院釋字 605 號:「惟人民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並非一律 可以主張信賴保護,仍須視該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依舊法規所必須 具備之重要要件是否已經具備,尚未具備之要件是否客觀上可以合理 期待其實現,或經過當事人繼續施以主觀之努力,該要件有實現之可 能等因素決定之。」

 信賴值得保護:關於值得保護之信賴甚多,故學理上以負面表列方式,列舉 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以法規為例(司法院釋字 525 號)有:
預先定有施行期間。 
經有權機關認定係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 
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 
相關法規(如各種解釋性、裁量性之函釋)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 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其信賴顯有瑕疵不值得保護者。 
以違法行政處分為例(行政程序法§119): 
 如當事人基於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而獲得行政處分。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 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當事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者。
6
0
#1512155
信賴基礎:即公權力或法律。信賴表現:信任行為跟結果有因果關係。信賴值得保護:直接用反面推 沒有信賴不保護的情況就是值得保護。整理上面的內容大概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