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4 以自願取得外國籍為由,申請喪失我國籍,下列何者為其應具備之法定條件?
(A)年滿 20 歲或依外國法有行為能力
(B)年滿 20 歲且依外國法有行為能力
(C)年滿 20 歲或依我國法有行為能力
(D)年滿 20 歲且依我國法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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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23), C(99), D(1563), E(0) #1028521

詳解 (共 3 筆)

#1538660

國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9516

【公布日期】民國95127

11條(喪失國籍之情形)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二、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三、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四、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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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2784
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 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 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婚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 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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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0867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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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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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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