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4 請問下列有關國民年金法中遺屬年金給付相關規定,何者錯誤?
(A)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中的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者
(B)配偶未滿五十五歲,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C)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六十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D)養子女亦涵括到遺屬範圍,但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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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3), C(121), D(20), E(0) #708181
統計: A(4), B(23), C(121), D(20), E(0) #708181
詳解 (共 3 筆)
#978361
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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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853
| 第 40 條 | 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 ,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 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 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 時之月投保金額。 四、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 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五、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 時之月投保金額。 六、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 投保金額。 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適用範圍、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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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250
除了國民年金法規定的例外,配偶、手足、父母和祖父母在年紀方面都應年滿五十五歲才有資格可申請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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