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5 民眾於意見表反應之事項,依規定陳報、轉報,或過錄其他資料,返所後並應將本日訪查所見所聞重點記錄於日誌表, 一併陳請所長核閱。下列何者為其返所時間?
(A)勤務結束後 30 分鐘
(B)勤務結束後 20 分鐘
(C)勤務結束前 30 分鐘
(D)勤務結束前 20 分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7), B(47), C(339), D(411), E(0) #676548
統計: A(57), B(47), C(339), D(411), E(0) #676548
詳解 (共 5 筆)
#3867781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於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並修正名稱為「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取消家戶訪查。內政部警政署爰就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訪查工作全面重新檢討,訂定「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俾利員警執行訪查工作有所遵循,其中第15點規定
十五、警勤區員警訪查後,得提前三十分鐘返所,將當日訪查概況註記於勤查系統之戶卡片副頁或記事卡副頁,至遲於翌日前完成。
勤查系統註記資料,依警察機關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作業規定辦理。
對於民眾反映意見、報案、通知或重要資訊,應處理回復,並提供派出所、分局或其他機關參考;遇急迫事件時,應即報告所長處置
因此答案改為C "較為適當"
8
0
#4654634
我來說明一下我覺得本題應該刪除的想法:
本題很明顯是照抄舊的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109年1月1日廢止)第52點:民眾於意見表反映之事項,應提前於勤務結束前二十分鐘返所,依規定陳報、轉報,或過錄其他資料,返所後並應將本日訪查概況記錄於日誌表,一併陳請所長核閱。
然而現行的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當中已經沒有上述規定,取而代之的是第15點:警勤區員警訪查後,得提前三十分鐘返所,將當日訪查概況註記於勤查系統之戶卡片副頁或記事卡副頁,至遲於翌日前完成。勤查系統註記資料,依警察機關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作業規定辦理。對於民眾反映意見、報案、通知或重要資訊,應處理回復,並提供派出所、分局或其他機關參考;遇急迫事件時,應即報告所長處置。
這兩個規定看似很像,但其實不同,且前者是「應提前」後者是「得提前」,我認為不能直接用類似的新規定去套用在已廢止的舊規定的題目上,故本題應隨著家戶訪查作業規定的廢止而刪除。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