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5 稚暉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建築執照獲准後立即動工興建,未料在建築即將完工之際,北市府竟以該建築物位於 行水區為由,要求立即停工。依上所述,稚暉要求北市府賠償其損失,是因北市府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比例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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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62), C(786), D(7), E(0) #1463746

詳解 (共 1 筆)

#2272271


信賴保護原則英語:Legitimate expectation,香港譯為合法期望),是起源自英國行政法法律概念。法院在進行違憲審查時,乃在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正當合理的信賴;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政府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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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中有所謂「不溯及既往」,此是源於法治國家內涵之信賴保護原則思想。行政法亦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基於此原則,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時,以衡量公益與利益保護之結果,會明定行政法規得例外的溯及既往;行政機關於適用法規時,即應遵守該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例外之解釋而使行政法規之效力溯及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以維持法律生活之安定[1]



信賴保護具備要件


  1. 信賴基礎:即國家行為。
  2. 信賴表現:即人民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
  3. 信賴值得保護:人民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
  4. 無消極要件存在:例如無國家預先保留廢止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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