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5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於法律體系上被歸類為刑事法
(B)與刑法之間形成競合關係
(C)目的在於預防犯罪,填補刑法之不足
(D)僅以公共領域之秩序為保護對象
(E)一律給分
統計: A(120), B(533), C(1792), D(298), E(1039) #2353395
詳解 (共 10 筆)
(A)於法律體系上被歸類為刑事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為「行政法」
(B)與刑法之間形成競合關係
沒有形成競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8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刑法
不罰「拘留、申誡」
仍罰「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沒入」
V(C)目的在於預防犯罪,填補刑法之不足
正確
(D)僅以公共領域之秩序為保護對象
不僅以公共領域,亦包含私人領域之秩序為保護對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Para.aspx?pcode=D008006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 編 分則 之中,
第 1 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 2 章 妨害善良風俗
第 4 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都有保護到私人領域之秩序
請看釋字808:
系爭規定就違反社維法並涉嫌違反刑事法律之行為,除明定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外,其行為應處罰鍰部分,仍依社維法相關規定處罰。查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係在於為防止違反社維法行為人故藉較輕刑罰,以逃避該法有關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罰鍰等之處罰,乃設但書規定,有關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罰鍰等處分,仍依該法規定處罰(立法院公報第 80 卷第 22 期院會紀錄第 71 頁參照)。惟社維法第三編分則所規範之各種違法行為,原即包含具與刑罰相若之「輕罪」行為(括號略),第 28 條所定之量罰審酌事項,亦與刑法第 57 條所定科刑審酌事項相同;另依第 92 條規定,法院受理違反該法案件,除該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綜上,可知此等社維法第三編分則所規範之違法行為及其法益侵害,與同一行為事實之犯罪行為及其法益侵害間,應僅係量之差異,非本質之根本不同。
大法官認為社維法規範的違序行為,其實是尚未達到刑罰標準的「輕罪」,所以社維法的處罰是填補刑罰不足。
這倒是解釋了為什麼答案是C(雖然題目在釋憲前就出現了XD)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和刑事法之間不是競合關係,因為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已經說明刑罰優先。
我的理解 犯罪->刑法中的 妨害公務罪
然而社維法只有妨害公務( )
怎麼會有預防犯罪的說詞
請大大們解惑
社維法分則中不是有部分與刑法形成競合關係嗎?
競合之後才有刑事優先啊!
B7
社維法性質是行政法沒有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