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6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應如何議決?
(A)應以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B)應以委員依法任用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C)應以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D)應以委員依法任用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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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 B(27), C(36), D(47), E(0) #366161

詳解 (共 3 筆)

#1325735
105/5/2施行的新法已刪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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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145
已法庭化 故無此規定
(共 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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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684

公務員懲戒法第27條第一項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應以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半數之出息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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