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62.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被處罰鍰新台幣三千元,警察機關依其申請准其分五期 平均繳納,但甲繳了第一期後,即未再繳納。下列有關其分期繳納及逾期不繳納易以 拘留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未繳納之餘額,其完納期限為第一期之到期日
(B)如以六百元易以拘留一日,依司法實務見解,甲逾期不完納罰鍰,應易以拘留五 日
(C)易以拘留之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D)警察機關得准其於六個月內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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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42), C(121), D(28), E(0) #313829

詳解 (共 4 筆)

#2700607
第 20 條(罰鍰完納期限及易科)罰鍰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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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5830
社會秩序維護法三讀 刪除「逾期未完納罰鍰得易以拘留」條文
法源編輯室/ 2019-12-10 [ 評論數 0 篇]
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落實保障人身自由,將「易以拘留」相關規定刪除,使逾期未完納罰鍰的行為人,免於遭受警察機關聲請拘留,以維護人權。

A選項錯誤是遲誤當期之到期日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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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5283
易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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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3757

個人見解:

實務應該是這樣:3000-600=2400

2400/900=2.666..(小數點不計)

所以易以拘留2天。

參考法條:社維第 21 條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以拘留期內繳納罰鍰

第 20 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拘留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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