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7 有關「保安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強制工作處分如有延長之必要,法院得許可延長之,但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 1 年 6 月,並以一次為限
(B)為了避免過度侵害人權,強制工作之處分於執行後,如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隨時免其處分之 執行
(C)刑法第 91 條之 1 的強制治療,於刑之執行期滿後為之
(D)因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即不得對之施以監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23), B(806), C(582), D(499), E(0) #2939449
統計: A(723), B(806), C(582), D(499), E(0) #2939449
詳解 (共 9 筆)
#5534379
(A)刑法第90條第3項
強制工作處分如有延長之必要,法院得許可延長之,但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 1 年 6 月,並以一次為限
強制工作處分如有延長之必要,法院得許可延長之,但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 1 年 6 月,並以一次為限
ㅤㅤ
(C) 刑法第 91 條之 1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D) 刑法第87條
因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77
1
#5546064
B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8 條
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認有延長之必要時,得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延長其處分之執行。
如有錯請指正
38
0
#5525881
強制工作已經被J812宣告違憲了
那AB選項為什麼不是錯誤的
被宣告違憲還是要記法條內容嗎???
那AB選項為什麼不是錯誤的
被宣告違憲還是要記法條內容嗎???
25
0